[公聽會會議資訊]210915 打造友善勞資雙方的育嬰假-性工法、就保法條文修正公聽會






一、 時間:2021/9/15(三) 上午09:30-12:30【09:15報到】

二、 地點: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

三、 共同主辦單位:立法委員林淑芬辦公室、立法委員洪申翰辦公室、立法委員范雲辦公室、立法委員吳玉琴辦公室、托育政策催生聯盟

四、 說明:

台灣長期深陷生育率低、女性勞參率低的「雙低」窘境,女性一旦進入婚育階段,往往因為幼兒照顧而離職;追求自我實現、經濟自主的職業女性,更是需要面對工作家庭蠟燭兩頭燒,往往形成「不生」或「只生一位孩子」。「雙低」更引發勞動力的「雙重」隱憂-優質女性勞動力大量流失、未來新興勞動力逐年縮減,長遠來看,只會更惡化產業缺工的危機,究竟該如何解套?

給勞工彈性育兒權利,維持產業生產力,打造勞資雙贏

值得振奮人心的是,2019年聯合國「人口暨發展計畫」研究報告結論明確指出,公共托育服務是提振低生育率最有效的解方,銜接公共托育服務的育嬰假正也是關鍵因素,育嬰假彈性化早已是國際趨勢,但對台灣的社會大眾卻很陌生。瑞典精準設計的育嬰假制度,讓家長有機會選擇最適合自己工作時間、孩子托育時間及家庭生活需求的組合,兼顧工作與家庭。各行業雇主也意識到,彈性的工作安排不會妨礙生產力,而可以減輕壓力,使工作的男女都能共同承擔家庭責任,將「權利」和「生產力」視為一體兩面,是瑞典維持高生育率、高女性勞參率「雙高」的關鍵,瑞典也因此長年於國家競爭力排行榜中名列前茅。

反觀台灣的育嬰假制度,對雇主和員工都不夠友善,更難以因應雙薪家庭的育兒需求,無疑是造成低生育率、女性低就業率「雙低」的原因之一。其中「請假單位」跟「申請年齡」都有待積極修法改善,修正要點及理由如下(詳見附件一):


(一) 請假單位化整為零:由以「月」為單位,縮小為以「小時」

(增修就業保險法第十九之二條、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)


現行請領育嬰假以「月」為單位,對勞資雙方都不夠友善,員工為了育兒長期離開工作崗位,雇主擔心員工一去不回、苦惱是否另尋職代、憂慮員工復職能力;員工則面臨職涯重大抉擇,害怕失去升遷機會、害怕丟掉工作,更害怕徒增同事業務量。重點是,塊狀的請假單位不符合家長育兒需求。

請假單位化整為零,縮小至可以以「小時」為單位,將更友善勞資雙方,也更有利於育兒勞工達到工作生活平衡。常態可能只要每天幾小時,例如,維持每天例行工作六小時,請兩小時育嬰假就可有餘裕的接送孩子、銜接工作、為家人準備早餐和晚餐,且更有空間和配偶分工。然而,為顧及雇主有調配人力安排的需求,法條可以明定必須先與雇主協商,擇定單位後三個月內不得變更。請假期間達一定長度,須於一定期間之前提出書面申請。唯申請期間未超過十四天,可不用事先提出,才足以協助父母因應無法預知的腸病毒停課或其他臨時狀況。最終達到的效果是,穩定職場人力,留住育齡階段的優質成熟勞動力。


(二) 申請年齡再延長:由子女滿三歲前,延長至子女滿八歲

(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、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)

現行育嬰假請領時間直至子女滿三歲前,無法完整涵蓋兒童需要照顧的年齡,當孩子送托保母、上幼兒園,最常會遇到學校腸病毒停課,依照政府規定一停課、停托就連續七天,而且一年恐怕不只一次,無後援雙薪家庭勢必要協調一人回家照顧。雖然有家庭照顧假,但一次七天就梭哈且無薪;育齡家長年資淺,特休補休也不敷使用。除此之外,每學期為期三天的環境消毒及備課日、或是其他零碎但又日常的育兒需求,都需要充足的時間緩衝因應。

2019年歐盟會議通過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指令(The Work-life Balance Directive)要求會員國利用三年時間遵守該指令的立法措施,其中一項即是「讓家長有更靈活的彈性工作安排,以利照顧八歲之前的幼童」。國際上育嬰假制度修法的趨勢,無非是要透過制度支持家庭兼顧工作與全面照顧兒童。

如何實踐彈性育嬰假,友善勞資雙方,待全盤評估與規劃


育嬰假彈性化絕對不是無限擴大勞工權利,增加資方行政業務量與人力安排困境,我們的目標是打造友善勞資雙方的育嬰假,讓政府、企業、員工、家長間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更是終極目標,如此一來,才能有效支持女性就業、支持雙薪家庭平衡工作與生活,如此才能有生生不息的勞動力支持國家永續發展。

就此,立法委員林淑芬、立法委員洪申翰、立法委員范雲、立法委員吳玉琴及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共同召開公聽會,邀集政府、專家學者、相關團體,期待針對此議題有更深廣的討論,做為未來監督及修法之參考。

五、 討論提綱:

(一) 縮小育嬰假請假單位,由現行以「月」為單位,縮小至可以以「小時」為單位的可行性?

(二) 延長育嬰假申請年齡,由現行子女滿「三歲」前,延長到子女滿「八歲」前的可行性?

(三) 前兩項使育嬰假彈性化之修法,對勞動職場、對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影響?

六、 議程:

與會者引言、政府單位回應一人5分鐘為限,團體發言、綜合座談時段一人3分鐘為限。




附件一、育嬰假修法對照表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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