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李柱銘】DQ周庭參選資格是違憲的; 違國際公約; 黃之鋒, 周庭, 學民不搞獨立又可如何抗暴政?


歐盟:DQ周庭違國際公約

 政府以香港眾志倡議民主自決為由DQ年僅21歲的周庭,歐盟發表聲明,指選舉主任以政治聯繫為由,不讓周庭參加立法會補選的決定,並得到港府表示支持,批評有關決定或損害香港作為自由和開放社會的國際聲譽。


聲明更指此舉是違反國際公約,因為保障香港公民及政治權利是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重要部份,香港人權法案亦確保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適用於香港,但港府因候選人的政治理念而禁止參選,有違國際公約中訂明市民參選權不受不合理限制的保障。


【李柱銘】DQ周庭參選資格是違憲的

香港眾志的周庭被取消參選資格,令社會各界非常震驚。因為被譽為法治之都的香港,其政府口中「依法」作出的決定,不僅毫無法理依據,更是違憲。

選舉主任認為香港眾志的民主自決綱領違背一國兩制的原則,而「周庭代表香港眾志以及她認同『民主自決』主張」,故認為周庭「在簽署聲明及確認書時,是沒有真心和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圖」。她還稱,有關決定是參考人大常委會關於《基本法》第104條的解釋。

香港就四個選舉,即特首、立法會、區議會及村代表,分別制訂了相關法例。而選舉主任「依法」履行的職責,主要是核實一些法定參選條件,如參選人年齡、是否永久性居民等,來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。按照法例,選舉主任並沒有獲賦予權力,可依據參選人的政治理念,判斷參選人是否真心或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,而決定是否要否定他們的參選資格。

至於整個確認書的安排,亦不過是選舉管理委員會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展開前兩天,突然以新聞稿公佈的新要求,並非由立法會修改選舉法的相關規定,所以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。

再者,選舉主任取消周庭參選資格所提出的理由肯定是違法、違憲。根據《基本法》第26條和《香港人權法案》第21條,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被選舉權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6年就解釋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而提出的第25號《一般性意見》,在第1段明言保障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權、投票權、被選舉權及平等出任公職權。第15段亦說明不得以無理或歧視要求,如教育程度、居住地方或出身,或政治派別等理由,排除本來有資格參選的人士參選。第17段指出,政治意見不應成為剝奪任何人參選權的理由。

另外,選舉主任引用人大常委會就《基本法》第104條作出的解釋,作為褫奪周庭參選資格的原因,筆者早已批評,該次人大釋法以解釋《基本法》為名,實質是修訂特區法例《宣誓及聲明條例》。根據《基本法》第17條,特區享有立法權,第66條則訂明立法會是特區的立法機關,即唯有立法會才可在港行使立法權,而人大常委會是不能修改香港法律的。假如選舉主任的說法正確,豈不是就連與立法會選舉參選資格相關的法例,也一併被該次釋法修訂了嗎?由於特區政府並未有按人大釋法的內容,通過立法會的審議去修訂相關的香港法例,故此,人大釋法只可視為意見,對法庭並沒有約束力。









黃之鋒, 周庭, 學民不搞獨立又可如何抗暴政? 同佢鬥耐力, 同佢鬥長命.... , 比如:


若周庭,黃子悅等想為學民報仇, 各學民就俾心機讀書, 畢業後分頭加入警察商業罪案調查科, 加入老廉做調查員, 加入律政司署, 就可翻何止UGL案, 所有貪官舊賬一一清算; 就由政府內裡給它全反轉, 乜仇都報曬啦. 強國猿僭建驊有冇黑材料就睇你地有冇本事摷到, 替天行道! 又比如:

周庭, 羅冠聰同689, 777鬥長命, 贏硬, 十年後你可是摷貪腐舊賬的專家記者, 但689+777都己是無業漢再時不與, 同佢地鬥耐力機會報仇. 又比如:

3+13良心犯中黃之鋒就可聚合IT同學研發出一個貪官罪證搜索引擎, 專從世上各數據中心舊資料庫中尋得這卄年來老懵懂, 貪曾, 狼英, 毒蛾皇朝各衙門狗官的官商鄉黑勾檔貪腐罪證, 放給蘋果報, 852郵報, D100『香港維基解碼網』, 花生台, 美國唐人電台, 阿波羅網 ... ;

3+13良心犯中的周永康則可聯系己在政府任職的幾萬位學聯及港大校友, 憑良知把政府內的貪腐罪證放到陽光下, 爆佢大鑊! 官商鄉黑勾檔點會只是狼英一人所為, 必涉多人參與及上千公墓猿同流合污分贓助紂為孽. 若出現香港版斯洛登揭秘, 就算上撽了保護費張德江也包庇不了. 

「覆核王」郭卓堅在庭外指,毛澤東在開國之初也曾揚言民主自決,香港眾志繼承毛主席思想,何錯之有?

周庭應立即提請JR司法復核! 否則任何人(包括劉小麗, 長毛, 慢必, 朱凱迪, 邵家臻...)曾於某時某日講過自決, 都會被DQ. 但鄭松泰不會, 因為二五.

選舉主任以香港眾志以採用「民主自決」黨綱為由,「DQ」立法會港島補選候選人周庭,而早前有法律學者指,《基本法》中沒有明文賦予選舉主任權力,可按政治主張取消參選者資格權力的條文。 

基本法委員會委員、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,去年人大就《基本法》104條釋法第一條,確立了立法會議員的參選要求,即必須擁護《基本法》。但他認為人大釋法與選舉法未有充分銜接,至今仍未有條文明文賦予選舉主任,可以政治立場判斷參選是否擁護《基本法》並取消參選資格的權力。

當日向你下麻醉藥, 話林鄭上台會大和解的二五仔, 現形啦! 林鄭愛清除雜音以利專心谷市民高價向地產商買樓, 強化官商貪盛煩榮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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